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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浑民初字第66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01
案件内容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浑民初字第66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白某,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农历八月九日原告的前夫被电线杆砸死,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与被告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非常嫌弃原告前夫留下的孩子蔡盛杰,双方因此经常打架,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白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结婚时间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嫌弃原告前夫的孩子,还管孩子的学习和上学的费用,有一次因为孩子不关门,原告嫌被告管,就和被告打架。原告的表嫂和被告借过5000元,归还给了原告,但是没有还给被告,要求将5000元钱归还被告,原告起诉以后,拉走被告的3吨碳,以及木材、石英钟、万年历、布衣柜,还有粮食也都拿走了,把这些东西都还给被告,就可以离婚。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对双方结婚时间、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债权债务的情况,双方陈述一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婚后感情如何?现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应否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称婚后感情不好,因为孩子总是打架,被告挣了钱只给原告一部分,剩下的都存起来了,存了多少原告也不知道。

被告称婚后感情一般,但是被告挣的钱都给原告花了,因为管孩子,原告每次先打被告,被告没有存款,起诉以后的11月28日原告才搬走的。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称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因为孩子经常打架,被告挣的钱只给原告一部分,剩下的都存起来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否认,被告称挣的钱都给原告花了,因为管孩子,原告每次先打被告。原告主张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就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起离婚诉讼,于11月28日搬出与被告分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请求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且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社会的和谐安定,双方也应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杨义

书记员:

书记员闫转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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