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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申请执行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鄂托执字第26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01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托执字第268号

当事人:

申请人乌云图,男。

被执行人赛音胡毕图,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乌云图申请执行赛音胡毕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志田

审判员召日格图

审判员高艳丽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智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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