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拥军与邢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新0103民初321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4
案件内容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3民初3213号
当事人:
原告:丁拥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邢立新,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其它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
负责人:宋保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拥军与被告邢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拥军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刘娜
人民陪审员李志新
人民陪审员高兰珍
书记员:
书记员杨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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