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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鼎盛陈氏装璜门市与沈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302民初100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10073号

当事人:

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鼎盛陈氏装璜门市。

经营者:陈从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徐宗华,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习文。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鼎盛陈氏装璜门市(下称陈氏装璜)诉被告沈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氏装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57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需要向原告购买装璜材料,并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形成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而陈氏装璜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故陈氏装璜并非本案债权的债权人,主体不适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鼎盛陈氏装璜门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元,退还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鼎盛陈氏装璜门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周小买

书记员:

书记员周年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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