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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泽盛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2401执31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12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318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于泽盛,男,汉族,1998年5月28日出生,无职业,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于泽盛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吉240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于泽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3186号限高令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工作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仁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卢伟绪

执行员杨进才

执行员金永权

书记员:

书记员李泉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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