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泽盛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2401执31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12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318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于泽盛,男,汉族,1998年5月28日出生,无职业,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于泽盛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吉240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于泽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3186号限高令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工作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仁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卢伟绪
执行员杨进才
执行员金永权
书记员:
书记员李泉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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