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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道成与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83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11
案件内容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838号

当事人:

原告颜道成。

被告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月亮包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方继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道成与被告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颜道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赵有名

人民陪审员邓永军

书记员:

书记员邓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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