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兵07刑更196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4-08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7刑更196号
当事人:
罪犯廖建华,男,汉族,现年46岁,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1999)温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二〇〇三年十二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五年九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486.60分,名列分监区第7名,二〇一六年上半年、二〇一六年下半年、二〇一七年上半年、二〇一七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汤克宏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王永魁
书记员:
书记员张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