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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682民初16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2民初1640号

当事人:

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谢爱民。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少峰

书记员:

书记员高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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