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682民初16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2民初1640号
当事人:
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谢爱民。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少峰
书记员:
书记员高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