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行初191号
当事人:
原告赵康,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召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康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康,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刘永胜、委托代理人何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康诉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公告没有严格的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粗暴的践踏了当事人的尊严。搬迁办法没有体现公平、合情合理。综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没有尊重法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为维护赵康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东升公墓搬迁公告;2.判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从未作出过东升公墓搬迁的决定,其作为东升公墓搬迁实施主体,有权发布东升公墓搬迁公告。东升公墓系1992年经双流县民政局批复设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负责东升公墓管理。目前东升公墓面临年代久远服务设施老旧、公墓穴位使用已饱和的困境。双流区民政局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对《双流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6-2040)》进行修编,其中涉及调减东升公墓点位,并于2017年9月27日面向社会进行《双流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6-2040)修编》公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事后报经区规委会同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从未作出过东升公墓搬迁的决定,其作为公墓管理机构实为规划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双流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6-2040)》的规划实施工作安排,作为东升公墓搬迁实施主体有权发布东升公墓搬迁公告。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东升公墓搬迁公告只是一个载体,不具备可诉的标的。三、赵康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作为东升公墓的管理机构,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双流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6-2040)》规划的实施安排,经区政府同意,于2019年8月启动东升公墓点位搬迁至福山陵园的工作。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日发布的东升公墓搬迁公告,属于一种面向辖区广大群众的告知行为,按照《东升公墓搬迁政策及办理流程》,此次东升公墓采用墓位置换的方式整体搬迁至福山陵园。在此期间东升街道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东升公墓内已安葬的墓穴提供免费起墓服务,福山陵园免费提供封墓、刻碑服务。其中涉及的无主坟由东升街道统一组织迁移至福山陵园,而非强制平坟或损毁。东升公墓搬迁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根据双流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调减行为,对赵康不产生实质上权利义务影响。且经核实,赵康已经自愿办理了东升公墓登记审核。综上,本案赵康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康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东升公墓搬迁公告,该公告载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东升街道将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对东升公墓内所有已安葬的墓穴集中搬迁至双流区福山陵园。公墓登记审核工作于2019年8月15日截止,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的墓穴将视作无主坟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赵康诉请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东升公墓搬迁公告,该公告本身并不具有直接执行的内容,且对赵康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赵康提起本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王珂
人民陪审员晋良福
人民陪审员沈渝
书记员:
书记员何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