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远与杨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212民初1041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10413号
当事人:
原告:马振远,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方辉,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相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远与被告杨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马振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振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马振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干依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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