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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增涛与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新执字第127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执字第127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吕增鹏。

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增涛与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纪庆刚

审判员季承

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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