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增涛与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新执字第127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执字第127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吕增鹏。
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增涛与被执行人邱增训、陆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纪庆刚
审判员季承
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