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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荣嫚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4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491号

当事人:

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嫚丽,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新洪杨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荣嫚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月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周月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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