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荣嫚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49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491号
当事人:
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嫚丽,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新洪杨煤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荣嫚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月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周月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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