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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翊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顺世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15执1886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188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翊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顺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巧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628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顺世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顺世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31,47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

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龚德华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安文琪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冠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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