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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子航、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15民初7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0
案件内容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74号

当事人:

原告:艾子航,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理人:陈可馨,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经营者:郑军,男,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艾子航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艾子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子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艾子航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佟助刚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元峥

书记员罗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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