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子航、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15民初7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0
案件内容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74号
当事人:
原告:艾子航,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理人:陈可馨,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经营者:郑军,男,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辽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艾子航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玉友食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艾子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子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艾子航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佟助刚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元峥
书记员罗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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