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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福、赵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024民初369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369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姜世福,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赵奇,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世福与被申请人赵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赵奇名下银行存款2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奇名下银行存款2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金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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