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福、赵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024民初369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369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姜世福,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赵奇,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世福与被申请人赵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赵奇名下银行存款2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奇名下银行存款2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金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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