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
当事人:
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广
被告:殷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洪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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