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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923号

当事人:

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第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广

被告:殷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洪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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