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华与韩玉祥、苗增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481民初3158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81民初3158号
当事人:
原告:袁立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玉、袁振江,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苗增民,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华与被告韩玉祥、苗增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袁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袁立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孙海永
书记员:
书记员韩利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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