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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413执14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6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8916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3994739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夏亮。

审理经过:

关于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88886.8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先彪

书记员:

书记员蒋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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