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飞、寇传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03民初66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645号
当事人:
原告:宋鹏飞,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寇传飞,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鹏飞与被告寇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宋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鹏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宋鹏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克峰
书记员:
书记员吕桐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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