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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飞、寇传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03民初66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645号

当事人:

原告:宋鹏飞,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寇传飞,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鹏飞与被告寇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宋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鹏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宋鹏飞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克峰

书记员:

书记员吕桐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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