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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朱方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05执432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43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

负责人王毅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恬,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路,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朱方国,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朱方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2514.67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能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斌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帅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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