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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萍、李军等与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桂0902民初330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902民初3300号

当事人:

原告:刘祖萍,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李军,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鑫,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美东职工住宅小区第****2-12。法定代表人:唐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山,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祖萍、李军与被告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祖萍、李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祖萍、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袁亮

书记员:

书记员何晓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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