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登贵与黑莉、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3民初2100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21000号
当事人:
原告:印登贵,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莉,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熊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印登贵诉被告黑莉、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印登贵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792元,并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登贵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登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印登贵负担;原告印登贵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95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林彤
书记员:
书记员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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