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熊克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赣0112执51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5
案件内容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5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858664828B。

负责人:陈跃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熊克驹,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审理经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克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克驹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书记员:

书记员杨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