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张新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1执477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4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组织机构代码:84845350-9。
被执行人张新玲,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新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新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2万元。张新玲系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所有的股权、厂房设备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浙1121执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林蔚
书记员:
代书记员孙肖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