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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明、宁海县天渡塑料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226执1458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8-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145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文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海县天渡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林明通,男,1970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明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天渡塑料制品厂、林明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2)浙0226执14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朱黎明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应可谦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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