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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财保9号申请人湖南宁远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改定、彭土秀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1126财保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5-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6财保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青春。

委托代理人:李旺国,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工。

被申请人:张改定,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申请人:彭土秀,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张改定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改定在中国邮政银行宁远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056550072********)予以冻结。因本案申请人系商业银行,酌定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改定在中国邮政银行宁远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056550072********),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关茂达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春

代理书记员于凤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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