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9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1)陕0824行审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性中,1.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发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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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周虎
书记员:
书记员高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