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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等与赛依叁那吾尔孜白、别克木拉提吐尔逊别克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新4025民初3120号
案由: 生命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1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025民初3120号

当事人:

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原告:吾霞尔努尔兰,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原告:叶尔阿斯力努尔兰,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霍加克勒德马纳甫,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依叁那吾尔孜白,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别克木拉提吐尔逊别克,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波拉提哈孜乃斯勒别克,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托马很马迪,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曹纯民,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新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卡普河路**。

负责人:苏永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杰,系国网新疆新源县供电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叶尔阿斯力努尔兰与被告赛依叁那吾尔孜白、别克木拉提吐尔逊别克、波拉提哈孜乃斯勒别克、托马很马迪、曹纯民、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新源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叶尔阿斯力努尔兰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叶尔阿斯力努尔兰以提供的被告曹纯民地址不祥无法送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叶尔阿斯力努尔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胡安德克阿尼瓦尔别克、吾霞尔努尔兰、叶尔阿斯力努尔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邓刚

书记员:

书记员周其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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