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德烽、郑清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502民初47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4733号
当事人:
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阳光威尼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4135486D(1-1)。
法定代表人:姚传敏,总经理。
被告:郑德烽,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郑清霞,女,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郑其泗,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涛,女,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253927。
法定代表人:郑其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德烽、郑清霞、郑其泗、王涛、安徽正烽日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金成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伟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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