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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霞、于乃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5执51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执5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东霞。

被执行人:于乃学。

被执行人:陈淑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东霞与于乃学、陈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云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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