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霞、于乃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5执51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执5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东霞。
被执行人:于乃学。
被执行人:陈淑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东霞与于乃学、陈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云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