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391行审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
负责人曹叶禄。
委托代理人马念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天龙,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淄博绿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军屯村西南沟(淄博合力制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隋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钦鹏,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副经理,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念美、任天龙、被执行人淄博绿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拓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钦鹏到庭参加听证,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绿拓科技公司采用的原材料与环评审批不符,涉嫌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改变后,未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绿拓科技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2017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采用外购的干燥球、吸附球为使用过的干燥球、吸附球,与环评审批不符,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对其立案;2、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一份,证明确定被执行人存在环保违法行为;3、被执行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向其送达并告知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被执行人2017年12月26日的环保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6、被执行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改变没有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7、2017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告知其公司2017年12月26日的环保违法行为;8、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依法作出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10、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18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进行催告;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证明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对外购干燥球、吸附球必须要写上使用过的和没有使用过的有异议,认为没有必要注明新旧的问题。
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提供的1-11号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处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执行人的辩称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采用的原材料与环评审批不符,涉嫌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改变后,未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作出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绿拓科技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费义务,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对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绿拓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8]HB-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孙红艳
人民陪审员王雪琴
人民陪审员张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梦萱
书记员桑成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