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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宫长吉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721民初455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4551号

当事人:

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喜江。

被告:宫长吉。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宫长吉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莲花山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顾丹

书记员:

书记员白宝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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