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7978号
当事人:
罪犯许水平,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4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水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许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水平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5月30日因未履行值班职责被扣2分;2013年3月31日因违反学习现场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杜循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书记员:
书记员范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