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402行审36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5-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402行审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华信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长征,该局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审理经过:
2017年3月6日,本院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常建朝、李媛作出的20151103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1103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柏青
代理审判员朱颖
人民陪审员王智平
书记员:
书记员李岭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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