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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402行审36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5-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402行审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华信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长征,该局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审理经过:

2017年3月6日,本院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常建朝、李媛作出的20151103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1103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柏青

代理审判员朱颖

人民陪审员王智平

书记员:

书记员李岭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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