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陈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802民初661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661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营业场所: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905804417K。
法定代表人:许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龙,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陈鹭,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陈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金萍
书记员:
法官助理莫丹
书记员祝鑫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