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金玲、李胜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新0103民初767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1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67号
当事人:
原告:梁金玲,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桦,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瑜,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平,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金玲与被告李胜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梁金玲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金玲负担(未缴纳)。
审判员:
审判员邵丹桂
书记员:
书记员迪丽娜阿依·艾尔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