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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芝云、林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311财保103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0-16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财保1039号

当事人:

申请人:艾芝云,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林君君,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艾芝云因与被申请人林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君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芝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林君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0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艾芝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蹇令峰

书记员:

书记员陆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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