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6民初93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14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9388号
当事人:
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淮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279201。
法定代表人ROBERTCHARLESURTE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43035。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8元,由原告南京瑞亚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毛娜
书记员:
书记员魏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