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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李氏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703民初45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民初454号

当事人: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东门北侧。

代表人:王建伟,行长。

被告: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

法定代表人:李保健,经理。

被告:潍坊李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师英,经理。

被告:李翔。

被告:李保健。

被告:蒋英。

被告:李师英。

被告:崔倩倩。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被告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李氏食品有限公司、李翔、李保健、蒋英、李师英、崔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1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李氏食品有限公司、李翔、李保健、蒋英、李师英、崔倩倩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于春兰

审判员苑振都

代理审判员张晋

书记员:

书记员马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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