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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邵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14执203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5
案件内容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2031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韩勇,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邵珠海,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韩勇、邵珠海责令退赔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勇、邵珠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珠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韩勇有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因该车辆无法查找,暂不能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违法所得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徐勇

审判员蒋洪

审判员黄勇

书记员:

书记员熊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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