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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买良与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神执字第0160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7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神执字第016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买良,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杨善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赵耀耀,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大区,系被执行人杨善平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313号民事调解书,马买良申请执行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履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40元、执行费44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马买良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葆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高胜强

书记员:

书记员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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