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买良与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神执字第0160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7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神执字第016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买良,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杨善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赵耀耀,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大区,系被执行人杨善平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313号民事调解书,马买良申请执行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履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40元、执行费44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马买良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利军、杨善平、赵耀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葆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高胜强
书记员:
书记员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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