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大连海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12执46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1
案件内容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46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民,男性,1960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海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旅顺口。
法定代表人:程大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辽0212民初2273号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民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3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250.6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8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于森
审判员王庆国
审判员赵燕杰
书记员:
书记员庄明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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