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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艳、马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504民初288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20
案件内容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民初2880号

当事人: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朴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瑛,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策,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宋艳,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阵,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郭洪亮,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金虎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60号。

负责人:佟天虹,该中心投资人。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艳、马阵、郭洪亮、本溪金虎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四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王真月

书记员:

书记员郎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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