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艳、马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504民初288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20
案件内容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民初2880号
当事人: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朴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瑛,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策,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宋艳,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阵,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郭洪亮,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金虎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60号。
负责人:佟天虹,该中心投资人。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艳、马阵、郭洪亮、本溪金虎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四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王真月
书记员:
书记员郎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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