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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洪与黄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824民初5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6
案件内容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民初559号

当事人:

原告:毛建洪,男,1975年4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黄火瑞,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艳,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毛建洪与被告黄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毛建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建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廖嘉

书记员:

书记员赵悦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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