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洪与黄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824民初5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6
案件内容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民初559号
当事人:
原告:毛建洪,男,1975年4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黄火瑞,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艳,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毛建洪与被告黄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毛建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建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廖嘉
书记员:
书记员赵悦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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