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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甘嘉结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605执6523号之三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6523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李慧。

委托代理人:关颖珊,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桦君,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甘嘉结,女,1977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甘嘉结信用卡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60716.61元,利息2818.1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8249.8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查封了被执行人甘嘉结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402547.5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甘嘉结到庭申报了财产,申报内容与本院调查情况基本一致。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甘嘉结的母亲陈可芬及儿子苏信泉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以其名下的村民分红收益代甘嘉结偿还本案债务,因上述房产评估价值远超于本案执行标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扣划案外人陈可芬、苏信泉的分红收益,暂不拍卖上述房产。

综上,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黄钻贤

执行员林伟全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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