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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万华、罗玲等与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11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1
案件内容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1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尚万华,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罗玲,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张开柱,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襄阳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襄阳巨力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尚万华、罗玲、张开柱分别依据生效的保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劳仲裁字(2014)第49、30、5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尚万华、罗玲、张开柱分别与襄阳巨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巨力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及与农商银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所有资产均被依法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之中,该公司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保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劳仲裁字(2014)第49、30、5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喜

审判员宋进奎

审判员胡俊峰

书记员:

书记员卢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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