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怀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辽10刑更964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刑更964号
当事人:
罪犯吕怀海,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该犯因抢劫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苏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203元,于2010年8月31日入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3年11月11日减刑十个月,2015年6月24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7日减刑十个月。
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2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的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怀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马喜泉
人民陪审员刘振晶
书记员:
书记员丁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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