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822执22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2
案件内容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执22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余杰,男,生于1983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荥经县,现住四川省荥经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余杰罚金一案,本院依据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8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余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余杰缴纳罚金18000.00元,但余杰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余杰进行传统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余杰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进行两次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余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履行罚金1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燕
审判员贾剑波
审判员何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罗平
书记员高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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