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余杰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822执22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2
案件内容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执22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余杰,男,生于1983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荥经县,现住四川省荥经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余杰罚金一案,本院依据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8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余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余杰缴纳罚金18000.00元,但余杰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余杰进行传统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余杰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进行两次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余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履行罚金1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燕

审判员贾剑波

审判员何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罗平

书记员高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