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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凤琴与郑华、蒙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甘0825民初1191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21
案件内容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5民初1191号

当事人:

原告:韩凤琴,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郑华,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庄浪县南湖中学教师,住庄浪县。

被告:蒙乾(系郑华丈夫),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庄浪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凤琴与被告郑华、蒙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韩凤琴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凤琴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军旗

书记员:

书记员范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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