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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炜与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7民初25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05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2573号

当事人:

原告:吴炜,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炜诉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吴炜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炜负担(已付)。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

书记员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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