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炜与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7民初25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05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2573号
当事人:
原告:吴炜,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炜诉被告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上海茗钻坊珠宝有限公司松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吴炜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炜负担(已付)。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
书记员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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